食品相关法规
来源:食品网 发布日期:2012-12-18
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服务消费市场秩序,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的集合。
本办法所称餐饮企业,是指以饮食制品的即时加工制作、销售流通及其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标准、服务规范和统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运行监测、统计、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服务质量监管等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标准、服务规范和统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运行监测、统计、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服务质量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