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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严管餐厨废弃物  针对备受老百姓关注的“垃圾油”问题,《条例》单列一章,就餐厨废弃物处理进行严格约束。《条例》指出,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部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防止回收餐厨废弃物加工食品。  《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的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餐厨废弃物收集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特许经营单位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协议,载明处置方式等相关事项,并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  7部门各施其职  除此之外,《条例》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对于餐厨废弃物的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质监部门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畜禽饲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处货值10倍以下罚款  《条例》中明确规定,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营口市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扎实推进全市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保健食品安全整顿,依法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行为,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整顿措施     (一)加强生产环节整顿,严格规范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受省局委托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健全完善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保健食品原料采购查验,成品出厂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问题保健食品召回制度,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严格按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认真做好批生产记录。对保健食品委托加工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开展全面检查,核查双方资质和产品情况。对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进行检查,重点查看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有无夸大宣传、描述或暗示疗效、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等内容;是否存在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冒充药品的行为。     (二)严格规范广告宣传。加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测,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中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保健食品在宣传资料中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联合有关部门对利用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保健食品行为进行查处。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及时上报省局和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三)加大监督抽验和安全性评价工作力度。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对社会反映强烈、违法宣传涉及较多的品种加大抽验力度。按照省局监督抽验计划,制定全市监督抽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结合监督抽验和安全性评价抽验,重点检测与保健食品声称功能相关的的药物成分,对减肥类、辅助降血糖类、辅助降血压类、缓解体力疲劳类和改善睡眠类产品要进行重点检查。     (四)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或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中非法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等冒充药品行为的,一律按假药依法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未按批准内容标示的,一律暂停生产销售,责令改正;对保健食品广告夸大宣传功能的,一律曝光违法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并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于严重夸大宣传的虚假广告及时上报和移送工商部门,同时建议省局依法撤销其批准文号;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以及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具有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各市(县)区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依法处理;对保健食品安全整顿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11月20日—2011年11月30日)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15日)完成对全地区保健生产,经营企业的全面检查。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2年1月15日—2012年1月31日)对全区进行督查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舆论宣传。要严格按省食安委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全省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意义,宣传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公众安全合理消费。     (二)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整顿任务。各市(县)区要结合职责理顺和体制调整,明确监管工作责任,任务分解细化,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在专项整治中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要认真按照方案的内容认真开展工作,落实整顿任务。     (三)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提高。要不断总结经验,创新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预警、不良反应监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科学监管能力和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进口药品电子监管监督实施工作,根据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整体要求,我司会同有关司局拟对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和监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见附件),现广泛征求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请于10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 系 人:鄂雪婷     联系电话:010-88330830     传真:010-88330810     电子信箱:xiaojy@sfda.gov.cn     附件: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     2012年9月29日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局《关于印发2011-2015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划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64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度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2〕85号),现将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问题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施工作要求     (一)境外制药厂商应对本企业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工作负总责,可指定一家境内合法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或其驻我国境内办事机构作为其指定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负责联系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协助办理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务,协助境外工厂完成电子监管码申请、上传赋码数据等具体操作。     (二)境外制药厂商应将上述代理机构信息按附件要求报告国家局,由国家局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上述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变更,不涉及名称变更者,由代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自行报告国家局;如涉及代理机构名称变更或整体变更代理机构,应由境外制药厂商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国家局。     (三)境外制药厂商及其《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厂或包装厂均应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取得密钥,指定代理机构可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入网。药品电子监管赋码工作应在上述境外生产厂或包装厂内完成,禁止在境内外其他场所进行拆箱赋码。获得批准在境内进行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品种,可在进行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内完成赋码。     (四)办理进口通关备案时,应在所提供的备案资料项目(七)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式样资料中附加该批进口药品各批号包装实物或其照片,证明已加印或加贴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     (五)按照国家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时限实施电子监管的品种,其境外制药厂商、生产厂或包装厂、境内指定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应在2013年2月28日前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其代理机构信息应于2012年11月31日前报告国家局。     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增补的国家和地方基本药物,其进口药品实施期限可延长为新目录发布后12个月。     二、监管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局公开的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指定代理机构名单,将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及其境外制药厂商注册的全部进口药品纳入本级药品电子监管监督实施工作范围,对代理机构开展培训、指导和督促工作,促使其厂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实施工作。对违反规定拆箱赋码的企业应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国家局上述通知规定实施时限到期后,在进口备案审查时对应实施电子监管品种赋码情况进行查验,未按要求赋码者不予办理进口备案,并通报其指定代理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的规定时限以其标示生产日期为准,但最终进口时限不得晚于2014年4月30日。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高度重视,抓紧时间研究部署,落实工作职责和制度,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相关工作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局安监司。     附件:   进口药品指定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报告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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